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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Social&Economic System Analysis Research,缩写:CASESAR.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社会经济系统相关的专家学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联合社会各界,团结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为不断推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以本团体为研究基地,把系统工程、控制论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到我国社会、经济领域,推动各级各类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社会经济系统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组织国内外的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积极组织、联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各方面专家参加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课题的申报立项、研究、讨论等方面的工作。

(三)接受委托,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推动研究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本团体有关刊物,并利用本团体所办刊物积极宣传研究成果,促进和推动学术成果的普及和应用。

(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系统相关科学的研究水平。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在社会经济系统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经申请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在应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上及实践中有较高水平和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团结统一,提高本团体的声誉;

(七)向本团体推荐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条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重要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20年8月 29 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